此次对团播妆造与美颜的限制,并非临时“拍脑袋”决策,而是建立在明确法律授权和行业治理需求基础上的规范举措。
根据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》(文旅部令第57号)第十二条规定:“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表演内容和表演者的管理,确保表演内容健康向上,不得含有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者等内容。
”同时,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十七条也要求经营者“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”。
团播中普遍存在的“换头级”美颜、过度磨皮,实质上构成了对观众的视觉误导,使用户基于虚假形象进行打赏或消费,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。
尤其当主播通过AI换脸、身材拉伸等技术营造“完美人设”,再配合虚构亲密关系诱导高额打赏时,已触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关于“虚假宣传”的红线。
因此,新规并非限制艺术表达自由,而是遏制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欺诈与消费诱导,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。
更深层次看,该标准的出台标志着直播行业监管逻辑的重大转变——从放任“流量至上”转向强调“真实合规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”,而长期依赖滤镜制造“颜值幻觉”的团播模式,本质上违背了诚信交易的基本伦理。
新规要求“单次舞蹈不少于2分钟”“动作完整至少两个八拍”,正是引导从业者回归才艺本质,提升内容质量。
此外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七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“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、高额打赏等行为”。
团播中常见的“打赏排名”“PK攀比”极易诱发青少年非理性消费,新规对此明令禁止,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。
尽管部分主播担忧收入受损,但从长远看,淘汰低质“滤镜依赖型”内容,将为真正具备专业素养的表演者腾出空间,推动行业向专业化、规范化升级。
综上来看,“团播不得浓妆艳抹、过度磨皮美颜”不是对美的打压,而是对真实的守护;不是对自由的限制,而是对秩序的重建。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,任何新业态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与公序良俗之外。当滤镜褪去,唯有真才实学才能赢得掌声;当规则落地,行业才能行稳致远。